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蘆山企業(yè)商標注冊的相關規(guī)范
作者:雅安東裕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時間:2023-04-18 08:33:51
商標是一個品牌的前提,注冊商標就是保護品牌的有效手段。雅安商標注冊辦理的流程是,先查詢,再準備材料提交材料,提交后三天左右下達電子回執(zhí)單,經過一個月的形式審查下達受理通知書,六個月的實質審查,三個月的公告期(也稱異議期),最后到達下達證書。最重要的要查詢檢索商標了,只有避過了相同的和近似的商標。
一般就是在商標局查詢了,可以直接在知識產權局商標局的官網查詢了,也可以直接去北京商標局的窗口查詢了,就只能查詢到相同的,查詢不到近似的,這是一個大的弊端。還有就是比較好常用的方法,就是尋找商標局旗下的官方代理機構知產,代理查詢,都是有自己的特殊查詢方式的,方便快捷,相同的,近似的都能查到,商標注冊服務好的話,可以談一下后續(xù)的合作了。
“TM”是英語單詞“TradeMark”首寫字母的縮寫,表示所標注的是商標,可能是未注冊商標或者正在申請注冊過程中。在中國,商標上的TM也有其非凡含義,其實TM標志并非對商標起到保護作用,它與R不同,TM表示的是該商標已經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,并且國家商標局也已經下發(fā)了《受理通知書》,進入了異議期,這樣就可以防止其他人提出重復申請,也表示現(xiàn)有商標持有人有優(yōu)先使用權。
用圓圈R,是“注冊商標”的標記,意思是該商標已在國家商標局進行注冊申請并已經商標局審查通過,成為注冊商標。圓圈里的R是英文register注冊的開頭字母。注冊商標具有排他性、獨占性等特點,屬于注冊商標所有人所獨占,受法律保護,任何企業(yè)或個人未經注冊商標所有權人許可或授權,均不可自行使用,否則將承擔侵權責任。
“TM”是商標標識,“R”是注冊商標標識,二者受法律保護的力度是不同的。在商標還未成為注冊商標的時候,標注“TM”標記,這樣做就是告訴公眾,這個圖形或文字是作為商品或服務的“商標”使用的,不是名稱也不是廣告宣傳,這樣就可以避免它所標注的圖形或文字流入公用領域,而不能申請成為注冊商標,享有專用權;同時打上“TM”標記,也可以作為使用該圖形或文字作為商標的證明,申請注冊商標時,享有使用在先的權利。當商標成為注冊商標后,就可以在其右上角或右下角標注“R”或“注”注冊標記,或者直接標明是“注冊商標”。
記住注冊標記一定要打在商標的右上角或右下角,這是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》規(guī)定的。另外還要說明的一點是,申請雅安商標注冊,取得國家商標局發(fā)出的《受理通知書》之后,《商標注冊證》之前這段時間,仍然不可以在商標上標注注冊標記,因為國家商標局發(fā)出《受理通知書》只是商標注冊程序的開始。這個《受理通知書》只是表明商標局受理了商標注冊申請,而未表明該申請是否被核準。事實上有相當數(shù)量的商標注冊申請雖已被商標局受理,但經審查后又被駁回了,未能注冊成功。所以在這段時間建議標注“TM”,而不能標注“R”。
互聯(lián)網技術猶如一把雙刃劍,在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巨大便利的同時,也給版權保護帶來新挑戰(zhàn)。例如,傳統(tǒng)出版業(yè)的數(shù)字化轉型中面臨網絡侵權頻發(fā)、網絡侵權主體信息難以確定等問題。本文作者認為,要化解互聯(lián)網環(huán)境下的版權保護難題,需要對新的法律關系、新問題等進行梳理,然后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法。
如今,隨著互聯(lián)網的快速發(fā)展,尤其是移動互聯(lián)網絡技術的革命性進步,網絡出版逐漸在出版領域異軍突起,成為新時代文化傳播的主力軍。比如,平板電腦、移動手機等成為內容傳播的新載體,進一步催生了紙質出版物的數(shù)字化演變。毋庸置疑,數(shù)字出版具有系列優(yōu)勢,比如攜帶方便、更新快捷、檢索查詢簡易、閱讀效率高等。但不可否認的是,新技術的快速發(fā)展也給版權保護帶來系列挑戰(zhàn),比如,傳統(tǒng)意義上的版權保護從理念上和侵權模式上都出現(xiàn)了重大變化,直接影響到著作權法律規(guī)則的適用問題等。筆者認為,在“互聯(lián)網”大環(huán)境下,要全方位加強傳統(tǒng)領域的版權保護,需要對這些新問題、新現(xiàn)象的法律關系進行梳理,以便提出相應的解決方案。
新技術帶來新挑戰(zhàn),網絡技術的快速發(fā)展,給傳統(tǒng)領域的版權保護帶來多方面的挑戰(zhàn),以網絡出版為例,主要體現(xiàn)在以下幾個方面:
首先,網絡成為版權侵權的重災區(qū)。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相關規(guī)定,著作權人享有包括發(fā)表權、復制權、署名權等多項財產權和人身權屬性。在傳統(tǒng)出版領域中,對這些權利的保障和監(jiān)督是可以預期和監(jiān)督的,因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頭和傳播市場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。網絡出版則不同,因為載體的數(shù)字化和網絡的虛擬化,版權人無法控制作品的傳播和復制,甚至在自己被侵權后都無法查清侵權作品的真正源頭,這就給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以可乘之機。
其次,對網絡出版主體進行審查難度較大。在我國,從事傳統(tǒng)出版業(yè)的主體需要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,但對于網絡出版者而言,審查難度較大,原因如下:其一,很多綜合性的網站的主業(yè)并非專業(yè)網絡出版者,他們往往利用兼職的身份從事這項業(yè)務,這給審查帶來難度;其二,很多不法網站利用“P2P”技術作為幌子,宣揚盜版資源來源于網民,網站并未存儲這些內容,不應承擔侵權責任;其三,不法網站將服務器設在海外以逃避檢查。
再次,不少網絡出版者缺乏社會責任感。較傳統(tǒng)出版業(yè)而言,網絡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內容審核機制,很多不法網絡出版商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圖,將充斥著不實信息、侵犯他人人格權和商譽的信息、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(wěn)定的信息、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信息、侵犯未成年人權益的信息肆意在網絡上傳播。這些有害信息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秩序,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權益,危害了國家安全和穩(wěn)定。
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了“避風港原則”,這一規(guī)則主旨在于鼓勵互聯(lián)網產業(yè)發(fā)展。然而,“避風港原則”卻被很多不法網站經營者濫用。比如,不少非法網站利用所謂“他人”上傳他人版權作品進行牟利,再利用“避風港原則”進行免責抗辯,逃避法律責任。被侵權人在事后很難舉證,很難查清那些沒有實名注冊的“上傳人”的具體身份信息。
筆者通過調研了解到,在“互聯(lián)網”時代,濫用“避風港原則”實施侵權行為的方式主要表現(xiàn)在:注冊小號,以虛擬人上傳資源的方式,避免網站承擔內容提供商的責任;以鼓勵、獎勵、唆使等方式教唆網民上傳非法資源,網站利用“避風港原則”抗辯直接責任;以虛假的P2P模式,利用自建域外網站非法資源,提供深度鏈接侵犯他人版權等。
對此,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《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(guī)定》,希望能最大程度彌補傳統(tǒng)版權保護法律空缺。不過,隨著網絡技術的發(fā)展,各類侵權形態(tài)越來越復雜,這就需要法院等相關部門運用互聯(lián)網思維,結合法律現(xiàn)有規(guī)定來靈活應對。筆者認為,對網絡侵權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方面:
第一,準確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疇。首先,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經公開發(fā)表。網絡背景下的公開發(fā)表,既包括在媒體發(fā)表、發(fā)表后的轉發(fā),也包括在自媒體平臺上的發(fā)表,以及由權利人上傳至自己的公開網絡空間。不過,電子郵件、點對點的文件傳送,或者由權利人注明不得轉載或使用的字樣,不在公開發(fā)表范疇之內。
其次,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權人的人身權。網絡技術和電子技術的發(fā)展,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,包括標題的修改、內容的歪曲刪減、作者署名的篡改、配圖等歪曲修改等情況。值得注意的是,著作權法中所稱的作品完整性,不僅指內容,還應包括標題等可能影響作品品質和性質的主要部分。
最后,網絡點評、評論、轉引等情況應屬于合理使用范圍。轉引與轉載不同,轉引是典型著作權法規(guī)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圍。我國著作權法明文規(guī)定,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,在作品中可以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(fā)表的作品??梢?,網絡點評原文而轉引的法律性質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權,而轉載則更多地來自網民相互分享的精神。
現(xiàn)在想注冊一個好名字的商標比較難,因為注冊商標的人很多,各式各樣的商標幾乎都有被注冊的可能,所以,現(xiàn)在的很多人瞧準了這個機會,就大量的注冊商標,然后轉手賣給別人。對于買家來說,如何正確的判斷商標是否有效,買過去之后是否能用呢,今天給大家總結一下:
1,先確定要購買的商標是否真實存在,是否已經授權。這個可以直接在商標的局的官方網站上查到。一般輸上商標的名字和類別就可以知道是不是已經授權。建議購買者買已經授權的商標而不是在申請中的商標。因為商標只有拿到商標證書之后才可以擁有商標的權利,才可以行使商標權。
2,確認一下商標是否有效。這個有效沒有效不可以直接從商標局的網站狀態(tài)中查詢,這個查詢不夠準確,因為有些商標的主體資格不存在了,那么商標就沒有的實質性的權利哦,也就是說,如果注冊商標的這個公司沒了,注銷了,那么這個商標也是一個無效的商標,但是商標局的數(shù)據(jù)里面是顯示不出來的,還是處在有效期。
3,商標的價值判斷,是不是值得購買,購買后會不會出現(xiàn)什么遺留的問題。一般對于正常申請下來的商標不存在這種問題,但是對于在申請的時候出現(xiàn)過商標駁回、商標的異議等事項后的商標在以后的使用中有可能會有商標糾紛,真的這樣的問題,還是建議買家詳細的了解之后再做定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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